股東從公司的借款歸還了嗎?
企業股東們,又到年底了,你們從公司的借款歸還了嗎?您了解未歸還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嗎?
案例
2011年,博皓公司自然人股東以借款名義從公司取得人民幣870萬元,年末未歸還。
2014年,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并于2014年2月20日對其作出黃地稅稽罰(2014)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其中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74萬元,對博皓公司處以罰款87萬元。
博皓公司在稅務機關查處后,自然人股東向公司歸還了借款,但稅務機關依然繼續征繳個人所得稅,并對博皓公司進行了處罰。
博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兩級人民法院審理,最終維持了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博皓公司敗訴。
律師說法
個人所得稅風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p>
本案中,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借款870萬元,未用于生產經營且年末亦未歸還,依據上述規定,該筆款項應視為公司對該股東的分紅,應按20%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應繳納174萬元個稅。同時,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卻未履行,稅務機關可以對公司處以應收稅款0.5-3倍的罰款。
如果是股東的家屬,或是以員工的名義借款,是否可行呢?
財稅[2008]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綜合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如下三種情形
一、公司個人投資者
1)從公司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從公司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
從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其他人員(非投資者)
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綜合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不論是投資者個人還是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年度終了既未歸還也未用于生產經營的,均有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1)增值稅視同銷售風險
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應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因此,從企業角度,向個人借款存在被稅務機關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增值稅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層面
一、借款股東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可能構成抽逃資金
根據法釋[2011]3號、《公司法》規定,以借款為由抽逃出資面臨多種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股東需要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該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涉及破產程序,管理人享有對股東抽逃出資予以追收的權利。
2)行政責任:該股東將面臨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如果是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則構成抽逃資金罪。
三、借款股東的借款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
股東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資金作為資本進行牟取利潤的活動:比如進行項目投資;或者擅自挪用公司資金用于賭博、行賄、走私等非法活動;或者其主觀目的是向公司借款,但并未按照相關程序,也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后長時間未歸還。這些行為均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職務侵占罪”及“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