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公賬”?教訓慘痛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是,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責任。只要公司管理人員、股東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章程經營公司,股東只需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則可能導致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章某夫妻二人共同開了一家公司,為了年終備貨,以公司名義向李先生借款50萬元。后來因為疫情等原因,公司經營陷入僵局,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公司歸還借款。
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時,章某表示:我們公司現在還有貨物和應收賬款,清點完畢后就還你錢。可李先生等了一個多月,卻一點動靜也沒有,李先生決定不再接受調解,要求法院開庭審理,并申請調取了公司賬戶的流水信息。
信息一到手,李先生驚訝的發現,所有進入食品公司的錢都立刻轉入了章某妻子的個人賬戶。于是他向法院請求,追索章某夫妻濫用股東獨立地位的責任。
庭審中辯稱
章某在庭審中辯稱:我的貨款確實都在走私賬。走公賬出去的錢都要開發票、交稅,我們夫妻倆開的一個小公司,財務沒那么規范,所以一些交易對方同意通過私人賬戶付款、收款的,我們就都通過私賬付了。但是我們絕對沒有惡意抽逃公司的資金,我們也是想要好好把公司經營下去的。
銀行流水確認
為了確認是否構成財務混同,法院要求章某提交了章某妻子的銀行流水。根據銀行流水顯示,章某妻子不僅用該銀行賬戶走公司的進出賬,還用來個人支出消費,去商城刷卡購買服裝等日用品。又由于公司股東為章某夫妻二人,公司由章某進行管理,章某妻子賬戶的財產也是章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章某夫妻的財產和公司財產顯然存在混同。
經查明上述事實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章某夫妻二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混同,故如公司財產不足以償還原告李先生債務的,章某夫妻應當以個人財產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一般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 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 股東用公司資金償還股東債務,或將公司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 公司賬簿和股東賬簿不分,導致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區分的。
4. 股東自身收益和公司盈利不加區分,導致雙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財產記載在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