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越高越好嗎?
●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已經繳納的或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注冊資本按期足額繳納,不必在注冊登記時繳納。
·注冊資本一旦認繳,就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需要按照期限實繳。
●認繳
·認繳是股東個人對公司的負債。比如認繳100萬,那這一百萬就是該股東欠公司的債務,因此股東有實繳的義務。
●何時實繳
·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到來時。
·公司債務超過資產時。
·公司清算、破產時。
●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股東情況相匹配
·注冊資本越高,顯得公司實力越強,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越強。
·注冊資本越高,股東的責任越大,風險也越大。
因此注冊資本數額要量力而行,根據股東的經濟能力、公司的經營性質(比如招投標、天貓京東等平臺開店對注冊資本有要求)、交易合作伙伴的情況等合理確定注冊資本。
▲案例
案情:甲乙作為股東發起設立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甲認繳100萬元,乙認繳900萬元,實繳時間為2050年。雙方各實繳10萬元。
后A公司與某公司在合作中,A公司欠某公司2000萬元。
某公司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00萬元貨款。
裁判: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某公司2000萬元貨款。
執行:在執行中,某公司以A公司股東甲乙均未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為由申請追加甲乙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承擔A公司的債務。
法院裁定追加甲乙為本案被執行人,甲在尚未出資的90萬元、乙在尚未出資的890萬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案例解析:
1.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全部財產包含股東未實繳的資本。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應當實繳出資款;如果股東已經實繳全部出資,則公司無論負多少債務和股東都沒有關系。
■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